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26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梁家村*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芜经济开发区盘龙河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民终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与本院联系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20执2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