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6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现住拜城县。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总标的725312.56元(其中:案款709928元,执行费9499.28元,案件受理费588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提出分期付款,申请人***不同意分期付款协议,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我院查报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提审判员**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