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恢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82号。组织机构代码:X1352551-9。
负责人:亓中军,行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经济开发区盘龙河大街以北。组织机构代码:7554210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241299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78987305-1。
法定代表人:董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26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山东立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翟镇翟良路北首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409705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1630441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关当事人于2019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