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5662号
原告:漳州莱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城里村城里自然村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57ADH4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8号B栋805室之80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7752189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莱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莱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莱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