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02民初212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澜,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96号湖里国投大厦C座10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9.68元,减半收取计5019.8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