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02民初212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澜,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96号湖里国投大厦C座10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9.68元,减半收取计5019.8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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