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03民初2758号
原告:**增,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
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96号湖里国投大厦C座1001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7752189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增与被告***、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增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增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违反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增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