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1956号
原告:**县百兴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523527046。
住所地:**县**镇人民大道746号。
法定代表人:周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办理缴纳和退还诉讼费,代领标的款。
被告:湖北互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M6EF01。
住所地:武穴市武穴***社区思源侧路武穴市华祥塑料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县百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互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县百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百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百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县百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