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

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人民政府、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城区大王庄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清泥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494240.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14元,鉴定费9500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卢会元
执行员***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