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于富海。
被执行人: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莱芜市西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瑞安建安有限公司、***、莱芜市西海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的(2010)莱城商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借款本金399999.18元及利息,该院以(2012)莱城执字第836号案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莱中执提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在(2012)莱中执字第47号案中对***名下房地产申请参与分配,分得353286.66元,扣除执行费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348136.66元。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且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城商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