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3908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炯义。
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与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