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军磊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179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横山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磊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军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暂计312092.9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6日,第三人***称其是神木西站18MW***42MW分散式风电项目负责人,雇佣原告到被告军磊公司承包的由被告***公司发包的***公司神木西站18MW***42MW分散式风电项目处提供劳务从事木活工作。于2021年11月4日,原告在干木活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双脚着地,致腰部受伤,当即感到腰部疼痛明显,遂被工友急送至神木烧伤创伤专科医院就诊,经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随之住院治疗,住院6天花费3291.59元。后病情较为稳定时因其家人均在榆林,为方便得到家人照顾,减少花费,便于2021年11月10日向医生请示办理出院手续,并转至榆林市第一医院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原告住院治疗了26天,花费医疗费33004.37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特提起诉讼,以***。 被告军磊公司辩称,本公司将涉案的劳务均承包给了**,至于原告是如何进入工地的,本公司不清楚。 第三人***述称,本人与被告军磊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本人只是给**帮忙,本人给管理木工、钢筋、场地道路平整。**将木工承包给***。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首先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2021年12月30日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西站18MW***42MW分散式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关于风场带电后必须办理施工作业票的通知》一份、2021年10月29日见证取样记录表一份、证人代小兵的证言、第三人***与原告微信聊天截图一份、2022年3月3日原告与***通话录音一份、原告与***的电话录音一份以及***向原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四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案涉风电项目的发包人是被告***公司,承包方是军磊公司,原告受伤后,***及第三人***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过沟通协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二、原告提交的神木烧伤创伤专科医院及榆林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各一份、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票据4支及收款收据一支,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能证明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及花费的医疗费的具体金额,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2021年12月6日收款收据一支,载明骨一科租床费260元,因护理人员有护理费,故该收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原告提交的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8月2日出具的陕公正司鉴[2022]临鉴字第64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据一支,可以证明经鉴定原告***腰椎骨折术后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预计为12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包括住院期间已发生的误工、护理及营养期);支出鉴定费3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四、原告提交的榆林市横山区高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户口本复印件八份,可以证明原告***的父亲,母亲及两个未成年子女,需原告扶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五、原告提交的餐饮费收据10支,用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花费的餐饮费,因原告请求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故该餐饮费不得再另行请求,本院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第三人***提交证据认证如下:***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榆林市第一医院预交款凭证2份,可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委托***给原告支付医疗费4.3万元,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宁***电力有限公司承包了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神木西站18MW***42MW分散式风电项目后,将该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案外人**。2021年10月26日,经案外人***介绍,原告去神木西站18MW***42MW分散式风电项目处提供劳务从事木活工作。原告称其受雇于第三人***,第三人自认其与案外人**是承揽关系。2021年11月4日,原告在干木活过程中从高处坠落致腰部受伤,后被工友送至神木烧伤创伤专科医院救治,经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3291.59元。2021年11月10日原告转至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原告住院治疗26天,支出医疗费33004.37元。原告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8月2日出具陕公正司鉴[2022]临鉴字第64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腰椎骨折术后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预计为12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包括住院期间已发生的误工、护理及营养期);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原告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是父亲张增足(612724195708121033)、母亲***(612724196004011025),女儿***(610823200602161046)、儿子**警(610823200808111011);原告双亲有一子二女。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方是被告宁***电力有限公司。而被告宁***电力有限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第三人***自认与案外人**是承揽关系,原告自称受雇于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仅将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宁***电力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列为第三人,而未起诉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遗漏主要当事人**,原告诉请的被告主体显然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