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腾配电有限公司

江苏威腾配电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财保37号
申请人:江苏威腾配电有限公司,地址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彭家湾危旧房、棚房区改造项目B南13栋。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威腾配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威腾配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范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连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