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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能配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千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有能配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XXXXXXXXXXXXXXX1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有能配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预付款99000元、违约金165000元、诉讼费用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报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扣划的案款19701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洪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张有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