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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能配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启航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有能配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启航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有能配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启航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其给付案款10620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9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2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王祥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