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门大街**
负责人:刘宏伟,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蔡屯村民委员会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传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div>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北关街**iv>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西蔡屯村新村**。
原审被告:张玉枝,女,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西蔡屯村新村**。
原审被告:王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冯冰冰,女,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诉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张玉枝、王军、冯冰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华北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缓交本案诉讼费至二审终结之日止。本院认为华北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情形,不准许华北公司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2月25日向华北公司送达了《不准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华北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华北公司并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伟
审判员 申希江
审判员 常若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