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初1955号之四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9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抬头案号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20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文案号“(2020)豫0202民初1955号之二”改为“(2020)豫0202民初1955号之三”。
审 判 长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王福莲
人民陪审员 王松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