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初1955号之二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法定代表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伟,银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7205752Y。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
被告: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97414139G。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4376764J。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被告:王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冯冰冰,女,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王辉,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吴剑兰,女,汉族,1984年1月17日生,住河南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冯建波,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王彩红,女,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周晨露,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马亮亮,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海燕,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吴娘庄村七队。身份证号码:410211196211120066。
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杜岷洁,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开封分行)与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苹果园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41×××01)的冻结。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苹果园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41×××0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王福莲
人民陪审员 王松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