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初195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7205752Y。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艳、杜岷洁,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法定代表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徐斌银行存款28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11月5日,复议申请人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其基本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为保障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对复议申请人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正确。本院依据(2020)豫0202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复议申请人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人民陪审员  王福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