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岷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生,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刘飞飞,女,汉族,1986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李超,男,汉族,1986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林佳,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李琳,女,回族,1986年10月3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周晨露,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马亮亮,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林川,男,汉族,1984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审被告:李蕊,女,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诉人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王军、刘飞飞、李超、林佳、李琳、周晨露、马亮亮、林川、李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李永胜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