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2050号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存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52518139。
法定代表人林佳。
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7205752Y。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刘飞飞,女,汉族,1986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李超,男,汉族,1986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林佳,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李琳,女,回族,1986年10月3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周晨露,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马亮亮,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林川,男,汉族,1984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李蕊,女,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岷洁、汪飞,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刘飞飞、李超、林佳、李琳、周晨露、马亮亮、林川、李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5‰计算);2、其他十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十一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6日,被告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月利率9‰,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刘飞飞、李超、林佳、李琳、周晨露、马亮亮、林川、李蕊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十被告自愿对河南传麒商贸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2021年8月23日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现因本案我行怀疑涉嫌刑事犯罪,现向法院申请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