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异12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南省鑫富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委托代理人:王永志,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
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执行人: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div>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
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iv>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被执行人: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v>
法定代表人:鲁志平。
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冯冰冰,女,1971年05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吴剑兰,女性,1984年01月17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冯建波,男,1973年0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王彩红,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周晨露,女,1989年12月0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马亮亮,男,1990年0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省鑫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幸福里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410********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省鑫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21)豫0202执799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幸福里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410********账户的冻结。理由是: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冻结了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幸福里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410********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实为申请人所有。2021年8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异议人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置防汛防涝应急物资水泥、砂浆、混凝土。后被告知该款项现被法院冻结,所以提出异议。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21年8月10日,异议人与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2780万元及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110万元;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8第000020号]约定计付;二、上述款项中,截至2020年9月20日利息110万元,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剩余贷款本金2780万元及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具体还款计划为: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60万元以及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0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6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4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的92356.5元,保全费5000元。2023年3月31日偿还本金30万元,2023年6月30日偿还本金30万元,2023年9月30日偿还本金12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1800万元及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三、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对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110万元清偿完毕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同意解除所有被告包括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所有被告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后续履行情况各方协商解除。五、若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告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豫0202执799号,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豫0202执7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的银行存款278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冯冰冰、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相同价值的财产。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幸福里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410********账户,异议人河南省鑫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本案中,异议人河南省鑫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称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9410********的账户中的资金实为异议人所有,但异议人对此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南省鑫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守华
审判员 田小卫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