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初1955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法定代表人:张彦涛,行长。
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告: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0246855N。
法定代表人:王锡国。
被告: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7205752Y。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
被告: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会信用代码:91410200397414139G。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信用代码:91410200584376764J。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被告:王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王辉,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吴剑兰,女,汉族,1984年1月17日生,住河南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冯建波,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王彩红,女,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周晨露,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马亮亮,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海燕,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徐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王辉、吴剑兰、冯建波、王彩红、周晨露、马亮亮、王海燕、徐斌银行存款28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人民陪审员  王福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