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辽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城市海富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381民初5598号
原告:辽宁辽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毛祁镇山后村;统一社会代码:9121038124153009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海富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感王镇马圈村;统一时代码:9121038171641519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辽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泰电气公司)诉被告海城市海富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泰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富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泰电气公司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海富公司给付货款33,282.2元;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气设备,拖欠原告货款37笔,合计货款53,282.2元,2019年1月12日,给付20,000元,尚欠货款33,282.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海富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辽泰电气公司系销售电气设备商品的公司,被告海富公司系从事印染布料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海富公司从原告辽泰电气公司处购买电气设备,拖欠原告辽泰电气公司货款37笔,合计货款53,282.2元。2019年1月12日,被告海富公司给付20,000元,被告海富公司尚欠原告辽泰电气公司货款33,282.2元。
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原告辽泰电气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销售清单37份、发票签发单6张、发票存根6张。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海富公司与原告辽泰电气公司就买卖电气设备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辽泰电气公司向被告海富公司提供了电气设备,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海富公司应及时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海富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给付货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辽泰电气公司主张被告海富公司给付货款33,282.2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辽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城市海富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辽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630元。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海城市海富染整印花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还款义务时加付316元给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