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29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旭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办事处关家村。
法定代表人:商广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关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锦州旭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一审第三人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关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民终2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旭辉公司侵犯了我方的土地经营权,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返还侵占的6分土地、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并将土地设施恢复原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旭辉公司之间系因土地租用、侵占问题引发的纠纷,其争议焦点是旭辉公司是否存在侵占***承包地的情形,并非就某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实体审理。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存在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伟
审判员曹弘
审判员杜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栾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