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民再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旭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办事处关家村。
法定代表人:商广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松山新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关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锦州旭辉电器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关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辽07民终2016号民事裁定。***不服向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辽民申292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17)辽07民终2016号民事裁定书;2.再审被申请人返还侵占地6分亩地;3.再审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承包地上兴建的建设及排水设施给予恢复原样;4.再审被申请人保障再审申请人应有的通风、排水等权利;5.要求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占有土地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每年一万元;6.所有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一审告锦州旭辉电器有限公司辩称,维持一、二审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由于一、二审裁定均原告驳回起诉,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所以,原告***与锦州旭辉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因土地租用、侵占问题引发的纠纷,锦州旭辉电器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占***承包地的事实没有查清。故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582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7)辽07民终201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畅
审判员邸新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