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民初615号
原告:***,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女,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华,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9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胡跃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计25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黄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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