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745号
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济源市东高速路口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7E7E56L。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政府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62491024K。
法定代表人:苗学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地址:河南省柘城县迎宾大道南段金沙凤凰城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94853667F。
负责人:王木峰。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与燕山路交叉口栋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6871245199。
法定代表人:于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坤易源泰多式联动有限公司,住所: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金井湾大道129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GQ5Y2R。
法定代表人:陈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王胜。
被告: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Q1K5E9G。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何鸿美劳保用品经营部,住所:新北区黄河东路88号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206J0W72。
经营者:何鸿美。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武进支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西路166号铂安国际商务楼7-A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950917701X。
负责人:周秋芬。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地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办事处20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OMA4RDTX098。
负责人:涂征宇。
被告: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9楼9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47692496。
法定代表人:胡跃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岳阳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区金鹗东路5号公路局东老办公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8914T。
法定代表人:李启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坤易源泰多式联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何鸿美劳保用品经营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武进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岳阳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1.78元,依法减半收取3,020.89元,由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王春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路遥
书 记 员 吴春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