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与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745号
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济源市东高速路口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7E7E56L。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政府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62491024K。
法定代表人:苗学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地址:河南省柘城县迎宾大道南段金沙凤凰城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94853667F。
负责人:王木峰。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与燕山路交叉口栋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6871245199。
法定代表人:于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坤易源泰多式联动有限公司,住所: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金井湾大道129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GQ5Y2R。
法定代表人:陈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王胜。
被告: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Q1K5E9G。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何鸿美劳保用品经营部,住所:新北区黄河东路88号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206J0W72。
经营者:何鸿美。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武进支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西路166号铂安国际商务楼7-A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950917701X。
负责人:周秋芬。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地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办事处20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OMA4RDTX098。
负责人:涂征宇。
被告: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9楼9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47692496。
法定代表人:胡跃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岳阳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区金鹗东路5号公路局东老办公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8914T。
法定代表人:李启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河南省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坤易源泰多式联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何鸿美劳保用品经营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武进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岳阳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1.78元,依法减半收取3,020.89元,由原告济源市鑫路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王春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路遥
书 记 员 吴春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