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500号
原告:河北晟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西段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MA07NYTX6Q。
法定代表人:陈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培培,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办事处20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RDTX098。
负责人:周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交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永济大道临港高新产业园2栋21楼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8914T。
法定代表人:李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9楼9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47692496。
法定代表人:胡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王滨。
被告:睢宁县永安农畜产品运输专业合作社,住所:睢宁县王集镇104国道北侧泗八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324562925507G。
法定代表人:吴刚。
被告:李巧,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河北晟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岳阳交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永安农畜产品运输专业合作社、李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晟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晟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晟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18元,减半收取计719.09元,由原告河北晟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兵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路遥
书 记 员 龙 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