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6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跃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
3、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嘉升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发出协助调查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8055024.14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055024.14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泽元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