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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528号
上诉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3624元,减半收取11812元,由上诉人河南创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93.5元,由河南财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邢永亮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