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351号 申请人:新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云山村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8719972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公园西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303699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西******朝阳街881号,身份证号码:3709821975********。 申请人新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喆、***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24000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新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