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560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公园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303699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羊流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公园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H83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羊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