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560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公园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303699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羊流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公园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H83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羊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