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杞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25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杞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城区南关商业街1A幢。
法定代表人:单传财,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杞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鲁0724民初45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杞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2月21日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24民初45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我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新泰市杞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