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6298号
原告:安阳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豪广场商业楼D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096074732K。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告: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常青藤小区**楼806(107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47CPY6XY。
法定代表人:王龙龙。
原告安阳市***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安阳市***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0元,由安阳市***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