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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元基兴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7282号
原告:北京方元基兴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7号东(安装公司锅炉冷冻公司)5号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郭媛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缘,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原告北京方元基兴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方元基兴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方元基兴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