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宝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宝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宝珠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5LDDA7D。

法定代表人:钟华伟。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四川宝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70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宝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案(2021)103号仲裁裁决书,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案(2021)10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综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谌英

审判员  郭娟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