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野县祥润热力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财保18号

申请人: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629961221。

法定代表人:孔凡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巨野县祥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开发区金山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EJL38。

法定代表人:韩征全,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巨野县祥润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1年1月28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巨野县祥润热力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巨野支行的存款1126418元(账号为8030××××9138、8030××××5594、8030××××7778),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