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宝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02民初332号
原告北京宝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宝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声明放弃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宝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伟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