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482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福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建辉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于2019年1月29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建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60万元。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702民初4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菏泽市建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60万元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营军
书记员 袁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