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1880号
原告:成武县鑫盛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枣曹路北碾道行政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ETLGD97
法定代表人:李爱强,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和路西段(牡丹区实验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孔凡刚,总经理。
原告成武县鑫盛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武县鑫盛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县鑫盛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原告成武县鑫盛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