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408号

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混凝土有限公司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六道3号联泰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899T。

法定代表人:肖清泉。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1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17价值人民币347706.77元的财产;

二、解除对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32价值人民币347706.7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元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