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1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六道3号联泰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89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107国道江夏路桥公司对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7828611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鄂0115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07900.62元;退还60%质保金1164871.06元;支付违约金(以1164871.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8309元、执行费68105元。
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2022年5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本案为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LS1**江特牌作业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
三、另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源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借款合同》,本院已依法向***源天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源天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之后本院已与***源天实业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沟通,其表示是欠付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钱,但因为区财政局没有拨款,导致没有经费支付。
四、2022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2021)鄂0115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