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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2479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东湖路**文化创意园原**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4410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