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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7870号 原告:***,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女,1994年6月22日出生,居身份证住址湖**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汉**区纱帽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区, 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山**省商河县***街道办事处大仁和村**号,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4********。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省孝感市孝**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湖路**号文化创意园原**栋第**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身份证住址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 红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