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7870号
原告:***,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女,1994年6月22日出生,居身份证住址湖**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汉**区纱帽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区,
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山**省商河县***街道办事处大仁和村**号,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4********。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省孝感市孝**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湖路**号文化创意园原**栋第**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身份证住址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 红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