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终7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大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住湖**省武汉市江汉区区,
原审被告:武汉奥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水厂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冶市铜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住所地湖**省大冶市矿冶大道**号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华治世科技有限,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湖都市桃源**期**栋******层**室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宏宇建设工,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湖路**号文化创意园**栋第**层意园A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铜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治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3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薇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