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9004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鄂96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湖北普天电池有限公司赔偿1008687万元,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