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636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文化创意园原A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系医院职工。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4572元,退还一半即2286元给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