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29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镇新西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叶学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址:广东省新丰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229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和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553756.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587元(计至2019年12月4日止)。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现有传统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民政、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有多个存款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作冻结;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通法律快递送达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亦未提出异议。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08343.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亦未提出异议。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张瑞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培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