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佛圣堂工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佛圣堂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佛圣堂工艺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冶劳人仲调字(2017)第16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