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路通公路工程处

栖霞路通公路工程处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公路工程处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栖执字第462-4号
申请执行人***通公路工程处
被执行人菏泽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公路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菏泽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菏泽市考棚街农贸市场,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042616号、042617号、042618号、042619号、042620号、042622号、042631号、042632号、042633号、042634号、042637号的房产及***(2000)第1525号证下的土地使用权。
现因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菏泽市考棚街农贸市场,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042616号、042617号、042618号、042619号、042620号、042622号、042637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